第十二章 许多其他男女受到各种方式的迫害


1

我们何必按名提到其他的人,计算这数不清的人数,或描绘这些为基督殉道而令人景仰的人所遭受各种方式的迫害?在Arabia有些人被斧头砍死,在Cappadocia有些人的四肢被截断。像在Mesopotamia,有些人双脚被绑倒吊,头部朝下,下头用微火烧烤,使他们被木头焚烧而上升的烟呛死。像在Alexandria,人被截肢,割下鼻子、耳朵、手;身上其他部分的肢体也被切碎。

2

我们何必再提起那些在Antioch的人被放在铁栅上烤?不是为了要他们死,而是要他们受到这种持续不断的处罚。或者有些人情愿将他们的右手放入火中,也不愿接触邪恶的祭牲。有些人承受不住试验便退缩,但又不愿被捕而落入敌人手中,便从房子高处跳下,他们宁可死亡也不愿落在不虔之人残酷的手中。

3

有一位神圣之人,按着魂来说,品德是另人钦佩的,按着肉身来说,是一名女子,她在财富、家族、名望上的声誉,都远超一切在Antioch的人。她在信仰的原则里,将她二个女儿抚养长大,这两个女儿正值年轻新鲜且生命焕发之时。有人因她们的光景而大大妒忌她们,就无所不用其极的想要把她们从藏身处找出来。当发现她们已经出城时,人就用诡计把她们召回Antioch,她们就被士兵设下的网罗所逮住。当那女子看到自己和女儿如此无助,同时也知道那些人要向她们行的可怕之事,那一切可怕之事中最无法忍受的,就是威胁侵犯她们的贞节[24],她就劝戒自己和那些少女绝不可屈服,连听都不要听。因为她说,让自己的魂降服,受魔鬼蹂躏,比所有的死亡和毁坏更不如。於是她在她们面前讲定,有一条惟一的路能使她们能解脱,就是逃到基督里。

4

她们听从了她的劝告。所以在整理好自己的衣服之後,她们就从道路中央走向路边,要求卫兵给她们一点休息时间,然後她们就跳进流经路旁的河里,结束了自己的生命[25]

5

同样在Antioch这城中,有另两位同童女,她们在一切事上都事奉神,是真正的姊妹,家世显赫,生活与众不同,年轻且充满青春活力,有周密的心思,虔诚的行为,令人钦佩的热心。好像地上不配有这样优越的人,敬拜魔鬼者命令将她们丢到海里,事就这样行了。

6

在Pontus,还有些人遭受骇人听闻的苦难。他们的手指被人用尖锐的芦苇从指甲下划开。还有人被人从背後倒下滚烫沸腾融化的铅,身体最敏感的部位被灼伤。

7

有些人的内脏及私处遭受不道德、野蛮、残酷、难以启齿的酷刑,这些都是那些在尊位的守法审判官,为着显明他们的严厉所发明的手段,好像这些刑罚能显出他们有更崇高的智慧。新的酷刑一直被人发明出来,这些人彷佛一直努力彼此竞争,要在比赛中得奖赏一样。

8

苦难将尽,他们终於无法再发明出更重的酷刑,他们累到无力将人处死,满手鲜血,恶贯满盈,便转而采用他们所认为仁慈人道的方式对待我们,所以他们看来似乎不再向我们发动可怕的事。

9

因为他们说,不宜让城市被自身市民的血所污染,或说政府的统治者一向待人民仁慈温和,会因着施加过度酷刑而遭毁谤;所以人道又尊贵的当权者,他们施政的善行应该普及众人,因此不该再把我们处死。加诸我们身上的刑罚,应该藉着统治者的人道而停止。

10

於是他们下令将我们的眼睛挖出来,将我们截肢,因为这在他们眼中算是仁慈、至轻的刑罚。所以现在由於那不虔者所加给我们这种仁慈的待遇,我们无法计算有多少人的右眼被剑挖出,然後被火烧灼;或是有人因着关节被烧断而左脚残废,之後还被判刑,送去省内铜矿场,与其说是去服务,不如说是去受痛苦艰辛。除此之外,另有些人面对其它无法述说的试炼,他们英勇的忍耐,超过我们所能形容。

11

基督尊贵的殉道者,在面对冲突时向普世照耀辉煌,在各处都让目赌他们勇气的人感到惊讶,我们救主那真实神圣又无法言喻之大能的明证,透过他们得以显大。要一一提名并非不可能,只是会费时许久。


 

[24]对女性基督徒这种不名誉的对待方式,在Diocletian执政时还没有出现,但是在Maximian和Maximin这两位如同禽兽般纵欲的皇帝执政时代,乃是非常惯用的手段。Maximian执政,在颁布第四诏谕之後,Italy开始出现这类事例。後来Maximin当政,也继续使用这种手段。当时,绝大多数女性基督徒都是用自杀的方式,来避免成为这种不名誉对待下的牺牲品。

 

[25]显然Eusebius称许这些女子自杀的行为。关於基督徒自杀这件事,初期教会很确定的定罪这事,甚至视之为罪。但是在两种情况下,教父对自杀这事的看法,似乎也不是太确定。第一,对於那些自愿殉道,其实却不完全必要牺牲自己生命的人,有些教父会表达仰慕之情,有些教父则是毫不犹豫的定罪这种行为。第二,会在教父中间造成意见分歧的,就是我们在本段经文所见的情况。大部分的人都会称赞嘉许在这种极端情况下的自杀行为,然而像教父Augustine,虽然肯定这些女子的勇气与贞坚,但还是宣称无论在甚麽情况下自杀都是犯罪。

第十一章   目录  第十叁章